我国《数字中国规划》对虚拟产权的监管:合规框架下的渐进式创新
首席数据官高鹏律师数字经济团队创作AI辅助
在数字经济浪潮中,虚拟产权的法律定位与监管逻辑始终是行业关注焦点。中国《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虽未直接使用“虚拟产权”概念,但其通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安全合规底线思维、技术赋能实体经济三大维度,勾勒出虚拟产权监管的核心框架——在承认虚拟财产价值的同时,构建以安全为前提、以场景为导向、以合规为底线的治理体系。以下从法律实务视角展开分析:
一、数据要素市场化:虚拟产权价值的制度背书
《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并创新性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这一制度设计虽聚焦数据要素,但为虚拟产权的法律界定提供了底层逻辑:
1. 虚拟产权的财产属性被隐性确认:
《民法典》第127条已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而《规划》通过数据要素市场化机制,进一步赋予虚拟财产“可流通、可定价、可交易”的资产属性。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流量侵权案中,将用户注意力量化为虚拟财产权益,并判决赔偿10万元,正是对《规划》“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要求的司法呼应。
2. 分类治理思路初现:
司法实践已将虚拟财产分为“现实映射类”(如网络店铺)和“网络建构类”(如游戏道具、NFT)。《规划》强调“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隐含对与实体经济关联度高的虚拟产权(如数字藏品、工业数据资产)给予更开放的发展空间,而对脱离实体场景的虚拟货币等保持严格监管。
二、安全合规底线:虚拟产权发展的刚性约束
《规划》将“强化数字安全屏障”列为两大核心能力之一,这意味着虚拟产权的价值释放必须以合规为前提:
1. 穿透式监管趋势:
从《数据安全法》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已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治理体系。虚拟产权交易需满足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要求,例如湖南省数据要素试验区要求企业数据流通前需通过可信数据空间完成脱敏处理。
2. 金融风险防控红线:
尽管司法实践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规划》延续“去金融化”监管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比特币相关判例中明确,虚拟货币交易若涉及法定货币兑付,将因违反金融秩序被否定效力。企业需警惕以“虚拟产权”为名的变相ICO或金融衍生品创新。
三、场景化应用:虚拟产权落地的实践路径
《规划》强调“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虚拟产权的价值需通过具体场景落地:
1. 产业数字化场景优先:
国家鼓励将虚拟产权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例如,香港《稳定币条例》允许合规稳定币用于跨境支付,而内地企业可通过“数据资产入表”将工业数据转化为资产负债表要素。湖南等地试点“数据要素×制造业”,推动设备运行数据转化为供应链金融信用凭证。
2. 文化数字化战略机遇:
《规划》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国家级公链“龙腾链”已将十二兽首、故宫等文化IP数字化为NFT,通过“物权+产权+数权”三权分置实现文化出海。此类实践需注意知识产权合规(如NFT底层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和交易平台资质(如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四、企业合规建议:在创新与风险间寻找平衡
1. 产权确权先行:
- 对游戏道具、数字藏品等虚拟财产,需通过智能合约明确用户与平台的权利边界,避免“用户仅有使用权”的模糊表述。
- 数据资产出资需满足“可评估、可转让、可确权”三要件,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完成价值评估与合规性审计。
2. 交易流程合规:
- 虚拟产权交易平台需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等资质,建立用户实名认证与反洗钱机制。
- 跨境交易需遵守《外汇管理条例》,例如通过香港合规稳定币通道完成支付时,需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并留存“三单合一”凭证。
3. 争议解决预案:
- 合同条款应明确虚拟产权的法律适用与争议管辖(如约定由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
- 涉及虚拟货币等敏感资产时,可参考深圳福田区“司法专用钱包+密钥分段管理”模式,确保涉案资产安全。
结语:在制度框架下探索中国特色路径
《数字中国规划》对虚拟产权的监管态度,本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平衡安全与发展。企业需把握三大趋势:
- 从无序扩张到规范发展:虚拟产权交易将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登记、定价、交易规则将更趋标准化;
- 从技术驱动到价值驱动:虚拟产权的价值需通过产业赋能体现,脱离实体场景的“空气币”“元宇宙地产”等概念将被淘汰;
- 从国内治理到国际协同:中国正通过“数字丝绸之路”输出虚拟产权治理经验,企业需关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如DEPA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条款)。
在合规框架下为企业设计场景化、模块化、可扩展的虚拟产权解决方案,助力客户在数字文明时代抢占先机目前是我们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