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第一部分
1.马小民要不要承担责任
2.主动
我就是那种平常沉默寡言孤僻内向自卑又宅又无趣,感觉不管在哪里都是比较边缘不合群的人。6月份遇到一个女生,还是人家主动加的我,断断续续聊了一个月就没下文了,可能我没谈过恋爱吧,快30了连女孩子的手都没牵过,不知道如何追女孩,更不知道怎么推动关系发展,本来我是想七夕约她吃饭的,她说晚上夜班我就没敢开口,那天一个人走在热闹的街上,看到热闹幸福的情侣,突然想到因为工作和yq原因如果在一起了连基本的陪伴都给不了,如果感情深还好说,刚认识的人哪受得了这个,然后我觉得自己性格上有缺陷,也没什么优点,因为工作原因连基本的陪伴都给不了,就不想耽误人家。后面就没聊过天了,可能是我经历的太少吧到现在还是很难受的,后来想想我应该和她把真实的想法说出来的,至少死个明白,而不是自我放弃。我真的挺喜欢她的,有些话本来想有机会和她当面说说的,憋在心里难受,可现在晾了这么久了估计也凉凉了。就把这当个树洞吧,希望大家无论如何都要勇敢一点,死也要死在冲锋路上而不是被自己打败,祝福大家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2022年9月13日,马小民将摩托车借给王东使用,由于当时有急事,马小民忘记告诉王东刹车不灵,王东在骑车时看到前面马路上有人,想躲开却躲不开,刹车又刹不住,结果将人撞成重伤,花去医疗费8000元。事后,王东找到马小民要求其承担一半医疗费,马小民觉得自己是好心无偿地将摩托车借给他使用并非故意使他出事,因此不同意负担请问:马小民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马小民将摩托车借给王东使用时,由于未告知摩托车刹车不灵的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王东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在操作过程中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马小民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缺陷(刹车不灵)而未进行告知,这一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马小民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的划分比例,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来确定。通常,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在实践中,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过错程度、事故的严重性、损害的大小等,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总结来说,马小民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具体比例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几个基本要素,包括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对价(consideration)以及意图缔结合同(intent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在非正式的社交邀请,如共进晚餐的情况下,这些要素可能不会完全满足。
1. **要约和承诺**:
- 甲邀请乙共进晚餐可以被视为一个要约,而乙的接受则是承诺。2. **对价**:
- 对价是指合同双方为换取对方的承诺所提供的价值。在社交邀请中,通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对价,因为这种邀请是基于好意而非为了获得某种利益。3. **意图缔结合同**:
- 双方必须有意图创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在社交场合中,邀请和接受通常不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行为,而是被视为一种社交礼仪。因此,甲和乙之间的晚餐邀请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通常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可以证明甲因为乙的不出现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是乙在承诺时可以合理预见的。
在实际生活中,这类社交邀请被视为非正式的、基于好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甲能够证明乙的不出现导致了特定的、直接的经济损失,甲可能有权要求乙赔偿这些损失,但这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系赵某祖父所留。李某通过他人得知此事,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5000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古董店,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请问:
1)本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1) 本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本合同可能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在这个案例中,赵某可能对花瓶的真实价值存在重大误解,而李某可能利用了赵某的不知情,这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因此,本合同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审查来确定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2)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个案例中,赵某可能因为缺乏对花瓶价值的判断能力而接受了李某的低价购买,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赵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3) 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如果法院认定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判决撤销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可以请求李某返还花瓶,同时赵某应返还收到的款项。如果李某愿意支付与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为什么所有的人际关系里,只要我不主动就没有人主动找我?】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uV411F7k1/?share_source=copy_web&vd_source=476fcb3b552dae37b7e82015a682a972